数说中阿合作|回顾中阿历程 展望中阿未来******
当地时间12月9日下午,首届中国-阿拉伯国家峰会举行。峰会发表《首届中阿峰会利雅得宣言》,宣布中阿双方一致同意全力构建面向新时代的中阿命运共同体。
中阿合作源远流长,通过一组数字,一起来回顾中阿合作历程,展望中阿关系未来发展。
中国和阿拉伯国家的交往可以追溯到2000多年前。陆上丝绸之路和海上香料之路成为沟通东西方文明的两条大动脉,中国的瓷器、造纸术、印刷术一路西行,阿拉伯的天文、历法、医药万里东来。从东汉甘英出使,到辛巴达历险故事背后的传奇经历,再到中国明代航海家郑和的远航,中阿互通有无,启迪创新,碰撞思想,书写了东西交融、互学互鉴的历史佳话。
近十年来,中阿关系进入了新时代,中国同12个阿拉伯国家建立全面战略伙伴关系或战略伙伴关系,17个阿拉伯国家支持全球发展倡议,14个阿拉伯国家参与《中阿数据安全合作倡议》。中国同阿拉伯国家集体建立起全面合作、共同发展、面向未来的战略伙伴关系。
从9届部长级会议到第1届中阿峰会,再到中阿间17项合作机制,中阿关系发展在国际上树立了跨区域合作的成功典范。
从构建以能源合作为主轴,以基础设施建设、贸易和投资便利化为两翼,以核能、航天卫星、新能源三大高新领域为突破口的“1+2+3”的合作格局,到涵盖交通、电力、通信等基础设施建设,以及农业、投融资、高新领域、教育、文化、卫生、广播影视等多个领域的合作,再到近期助力沙特建造新城,与卡塔尔签订长达27年的长期购销协议,中阿合作已在多元化发展不断走深走实。
2022年前三季度,中阿贸易额就已经达到了3192.95亿美元,同比增长35.28%,并已接近2021年全年的水平。平等与互惠互利成为了中阿合作的关键词。
规划双方未来合作,推动中阿关系提质升级,进一步凝聚双方在全球治理、发展与安全、文明对话等重大问题上的共识,今天,中阿战略伙伴关系不断开辟更广阔的前景,引领中国和阿拉伯国家在构建中阿命运共同体的道路上大踏步前进。
(央视新闻客户端 总台央视记者 孙岩峰 章林 黄达 黄惠馨 朱若梦)
网络募捐不能违背公序良俗******
□ 金泽刚
近日,江秋莲与刘暖曦(曾用名:刘鑫)生命权纠纷案在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迎来终审宣判: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刘暖曦需赔偿江秋莲各项经济损失49.6万元及精神损害抚慰金20万元。从法律上讲,该案已画上了句号,但案结事未了。随后刘暖曦通过微博就赔偿款发起网络募捐,引发很多网友愤慨。目前刘暖曦账号已被禁言。这起事件也引发了公众对网络募捐所涉法律问题的关注。
根据我国慈善法相关规定,慈善募捐,包括面向社会公众的公开募捐和面向特定对象的定向募捐。由于慈善的公益特性,决定了自然人主体并不具备慈善募捐的资格,因此个人在微博就赔偿款进行募捐,呼吁网民进行打赏不属于慈善募捐的范畴。此类行为在性质上可定义为通过网络的个人求助行为。
对于他人发起的求助,社会大众或出于同情、怜悯等缘由而给予其物质帮助,这在性质上归属于民事赠与,对此,法律并未禁止。当然,民事法律行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等基本原则,求助人不得采取欺诈等方式向他人求助,以获得捐款,还应当遵照事先说明的用途使用募捐款项,否则构成民法上的“欺诈”,即诈捐,诈捐是要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的。
与此同时,我国民法典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就此案来说,法院的判决已明确了其中的是非曲直,也尊重了人民群众朴素的公平正义观念。司法判决弘扬的是人间正气,呼唤的是社会良知,热心助人者应该得到补偿和认同,自私冷漠者必须得到批评和惩罚。这不只是司法判决的法理所在,也是社会公序良俗的必然要求。
2021年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深入推进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裁判文书释法说理的指导意见》中指出,各级人民法院应当深入推进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裁判文书释法说理,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作为理解立法目的和法律原则的重要指引,即司法判决就应彰显公平正义,鞭挞丑恶自私。由此案说开,如果其他案件的当事人也因违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与中华传统美德的行为,对他人造成伤害而被法院判处承担赔偿责任,但又就赔偿款进行网络募捐,那么这一行为其实就是在向社会公序良俗发起挑战,在向社会主流价值观发起挑战,对此,相关网络平台要严格依据《网络信息内容生态治理规定》《关于切实加强网络暴力治理的通知》等相关规定,承担起相应的法律义务和社会责任,对相关当事人的一些偏激言论,乃至后续的网络募捐行为作出必要的限制和监管。
同现实生活中的“讨要”不同,网络属于虚拟空间,在网络上的“求助”不仅求助对象广泛,明显带有社会公共属性,而且便于美化自身角色,从而容易博取同情,进而获利。因此,对网络平台上的求助行为,特别是网络打赏等经济活动的监管亟待加强。对于是否将个人募捐求助纳入慈善法的规制范畴,值得进一步探讨。如果立法条件尚不成熟,亦可考虑在目前的《社会救助暂行办法》中增设关于“网筹型个人求助”的内容,因为完备的社会保障制度和慈善制度在外延上应当包括个人求助制度,个人求助的核心在于个人求助权利得到保障和实现。
无论如何,从目前的法律规定来看,不是什么钱都能在网上“讨要”。网络求助同样应当遵循民事行为的基本准则,而且,网络求助应当留给那些真正需要帮助的人,不能让网络平台为违法担责者博取同情、获取财物提供帮助。
(作者系同济大学法学教授,上海市嘉定区法学会副会长)
(文图:赵筱尘 巫邓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