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班第一天就摔伤,没有签订劳动合同公司要不要赔?******
上班第一天摔伤 公司赔了1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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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者调查发现,近年来,类似案例和判决并不鲜见。“试工期”“试岗期”以及“未建立劳动关系”“未转正”等,不是逃避工伤赔偿责任的借口。建议用人单位在“社保空档期”购买雇主责任险以分散用工风险。
没有签订劳动合同,上班第一天就摔伤,公司要不要赔?这是前不久发生在湖南湘阴的真实案例。最终,湘阴法院判决公司对摔伤的员工赔偿10万余元。
在这起劳动争议纠纷案件中,用人单位到底冤不冤枉?
记者调查发现,近年来,类似案例和判决并不鲜见。综合来看,在“倾斜保护原则”下,我国的劳动法更倾向于保护弱势劳动者利益,兼顾用人单位利益。
上班第一天摔成八级伤残
事情发生在2021年6月9日。老杨应邀前往当地一家建设公司从事装模工作。他和公司提前约定,工资按天发放。没想到上班第一天,他就因施工过程中脚下打滑,不慎摔伤了右手。后经工伤鉴定,伤情构成八级伤残。
赖以生存的右手致残,老杨觉得很倒霉。事发后,老杨与公司就赔偿事宜沟通,但未达成一致。向仲裁委提出劳动仲裁申请后,仲裁委裁决公司赔偿老杨107498元。老杨不服裁决,诉至法院。
湘阴法院审理认为,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老杨虽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但并不影响双方劳动关系的认定。
而在各项工伤赔偿标准的确认上,法院认为,因老杨是临时工,又在上班第一天受伤,不能举证证明受伤前12个月平均工资。因此,仲裁委以该公司缴纳工伤保险的基数4931元,作为杨某工资计算工伤赔偿数额,符合相关规定,应予认可。
法院最终判决该公司向老杨支付工伤待遇费用共计107498元。记者了解到,目前该判决已生效,公司已向老杨赔付全部金额。
“在工作时间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的事故伤害,理应被认定为工伤,并依法享受工伤待遇。”办案法官表示。
类似案例和判决并不鲜见
记者调查发现,在面对类似老杨这样的劳动者的不幸遭遇时,法院往往会在贯彻公平、公正原则前提下,对劳动者依法予以倾斜保护。
同样事发湖南,同样是上班第一天受伤。在长沙天心区从事外墙灯具安装工作的刘某,工作时不慎从高处跌落受伤,鉴定为九级伤残。
公司认为刘某刚上班第一天,双方还未签订劳动合同,也无法购买工伤保险,其与刘某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但法院审理后认为,公司作为用人单位,为员工缴纳工伤保险是法定义务。刘某虽仅工作一天,但不影响对双方劳动关系的认定。最终判决公司赔偿刘某18万多元。
即使上班第一天路上出了意外,也属工伤。2017年,小陈成功应聘昆山某电子厂。去厂里报到的路上发生交通事故。
电子厂认为,出事当天小陈并未到厂里办理入职手续,也未签订劳动合同,双方尚未建立劳动关系,自然就没工伤一说;公司并非不给小陈缴纳工伤保险,而是因为他没来报到,双方还未建立劳动关系,厂里没有义务帮他缴。
但法院最终认定,因电子厂未为小陈缴纳社保,小陈发生工伤,相应的工伤保险待遇应当由电子厂承担给付责任。最终判该厂赔偿小陈11万多元。
如果入职第一天就离职,且回家途中死亡,算不算工伤?答案是:也算。同样是2017年的事:王某与悦某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后,被派遣至另一家公司工作。入职第一天,王某提出辞职,并办理了离职手续。不料当天下午,王某骑电动自行车被货车撞倒,经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
王某被人社部门认定为工伤。两家公司不服提起上诉。法院审理认为,劳动者离职当日完成的交接工作等也是其工作组成部分,其离开公司回家的行为应视为下班。且员工向用工单位申请辞职不等于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
及时为员工缴纳社保是关键
“这些案例有两个常见的争议点:一是双方劳动关系的确立,二是各项工伤赔偿标准的确认。”湖南天地人律师事务所律师吕帅分析。
吕帅告诉记者,无论劳动者是“上班第一天”或是“未转正”,只要符合劳动关系建立的特征,那么自劳动者为用人单位提供劳动开始,二者之间的劳动关系即已建立。
实践中,为了相互了解、选择,有的企业会为新员工设置“培训期”“试工期”“试岗期”等期限。但也有不合规企业借此推卸劳动用工的法律责任,不缴纳社会保险。一旦员工在此期间发生工伤,企业便以“未建立劳动关系”“未转正”为由,试图逃避工伤赔偿责任。“其实试用期对劳动者的影响仅表现在解除劳动合同和工资待遇方面,对工伤待遇没影响。”
此外,很多企业会选择在员工转正后缴纳社会保险,或当月入职、下月办理社保登记。吕帅认为这种做法不但不能为企业省多少钱,还可能带来无法预期的后果。
“社会保险法规定,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30日内为其职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转正后缴纳社保的操作显然违法;当月入职、下月办社保的操作看似不违反法定时限要求,但殊不知,30天之限是法律给予用人单位的最长宽限期,并非不缴纳社保的免责期限。”吕帅举了一个现实案例:2020年10月,上海某公司因工期紧张,加急招聘了操作工李某,当晚李某办好手续后正式入职到岗,不料工作两个小时后猝死。事后,家属要求公司给予一次性补偿140万元。
“这就是一起典型的反映‘社保空档期’的事件。”吕帅建议,在“社保空档期”,企业可以购买雇主责任险以分散风险。他同时提醒劳动者,若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并以双方劳动关系存在争议为由拒付工伤保险待遇,劳动者应准备工伤认定书、劳动能力鉴定结果、医药费发票及证明双方存在用工事实的相关证据,向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
中新社70年 | 通讯社还能拍电影?******
编者按:
走过70年光辉历程的中国新闻社,在海外新闻文化传播史上创造了许多辉煌业绩,其中有一章是今天已经很少有人了解的电影电视制作。
上世纪50年代到本世纪初,中国新闻社通过南海影业有限公司在海外发行大量自己生产的影视作品,深受欢迎。有许多影片在香港票房长期占据第一位。
本文作者方树勋是中国新闻社电影事业的创始人之一,他生前为我们留下这篇介绍中新社电影电视业务发展状况的文章,虽简略,但珍贵。
1956年,香港华文电影公司的主持人、导演赵一山,希望到内地拍风光纪录片,在当时中侨委的支持下,他们到广东潮汕及海南岛等地,拍名为《月是故乡明》的风光纪录片。反映新中国成立后潮汕和海南岛的风光名胜、人民生活的新貌。片中穿插潮剧《陈三五娘》的片段和海南岛黎族、苗族自治州少数民族的歌舞。接着还拍了舞台纪录片《火烧临江楼》。
嗣后,赵一山希望中侨委能继续支持他们的电影事业,提出由于他们人力有限,希中侨委能组织力量拍片,影片由华文电影公司发行,以这样的方式支持他们。经中侨委领导研究后,此事最后主要由中新社负责筹划。
“十八条好汉”白手起家
中新社不是电影制片厂,拍电影对中新社来说是新生事物。在电影工作人和器材等方面,是一穷二白。首先是解决干部和器材问题。
1958年,社领导从图片部调出吴岳搞摄影。因为吴岳在泰国时就从事摄影工作,擅长拍摄人像并获得好评。在这基础上,电影摄影较易掌握。另外从社办公室调出谷雷鸣。谷在话剧表演上有一定的基础和才能。还从专稿部文艺组把我调出,主要负责编写剧本。或许是由于我在香港曾参加过电影工作,还同《大公报》《文汇报》一些对电影有兴趣的朋友一起从事过影评工作,和电影界人士有交往,对片场的情况也有些了解的缘故吧!
这几个人调集后,在吴江和谢石基同志的具体领导下,开始做准备工作。吴岳到潮汕拍《诗歌的海洋》,谷雷鸣跟赵一山一起,向他学习导演工作。我到福建采访,准备写反映侨乡新晋江(后改为福建风光)的剧本。
此后陆续调来一些同志,组成电影队。到1962年止,电影队一共18人。因为拍出了不少影片,当时这支队伍被戏称为“十八条好汉”,可能是有点褒义吧!
不计较得失,不追求名利
电影队人数少,都未正式从事过电影拍摄工作,但在短短几年时间里,特别是经历了三年困难时期,能完成几十部电影的拍摄,的确是奋力拼搏的艰苦历程。
大家对电影这门新鲜的工作有兴趣,有敢于大胆探索追求的勇气。全心全意想把这工作搞好。长年在外,不怕艰苦,不计较得失,不追求名利,在所有的影片上基本没有署上真名。
大家在工作上没有经验,都是一张白纸,但白纸上可以画出各具特色的画面。大家都知道自己的不足,能够虚心刻苦地学习。在干中学,在学中干。在实践上逐步总结出经验,从幼稚逐步走向成熟。
风光纪录片+戏曲艺术片
从1958年到1964年,中新社电影队(后改为电影组)共拍摄了二十多部风光纪录片,八部舞台戏曲艺术片。
这个时期拍摄的风光纪录片主要包括:《诗歌的海洋》《故乡行》(福建风光)《美丽的三江》《北京漫游》《万里长城万里长》《芦沟桥畔》《泰山南北》《齐鲁英豪》《西双版纳》《末代皇帝溥仪》《苏州姐妹》《广西风光》《四邑风光》等。
1959年到1963年拍的戏曲艺术片有八部:《西厢记》《丝线姻缘》《胭脂记》《并蒂莲》《云中落绣鞋》《孟丽君》《珍珠塔》《姐妹易嫁》。
上述风光纪录片和戏曲艺术片,向港澳同胞和海外侨胞介绍祖国各地风貌和地方传统戏剧艺术,使关心新中国的观众,增强了向往祖国的信心。
发展壮大写下新篇
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拨乱反正。经历“文革”尘封多年的中新社早期电影重见天日。
1978年,在京一些部门,纷纷向中新社借出戏曲片《云中落绣鞋》《珍珠塔》《姐妹易嫁》和一些风光片到单位放映。后来所有的影片都交电影发行公司保存。《云中落绣鞋》《珍珠塔》《姐妹易嫁》等影片,也经中央电视台向全国放映。
1978年,中新社建制恢复以后,又成立了电影部,还组建了以吴江为董事长的“南海影业公司”。在电影部和“南海影业公司”的努力下,中断了十多年的中新社电影重新起步。不但拍风光片,还拍摄了由凌子导演的《原野》;凌子风导演的《春桃》;韩兰芳导演的《精变》等受观众欢迎的故事片。
▲1981年,中新社电影部(南海影业公司)导演凌子根据曹禺先生名著《原野》改编的电影投入拍摄。图为曹禺先生与影片男主角杨在葆、女主角刘晓庆。中新社发 金兆龙 摄此外,还开创了和外国及台湾影业人士、港商合作拍片的业务。合作的影片有《龙的精神》《北京故事》《八千里路云和月》《南拳王》等十多部。在欧、美等二十多个国家和港澳地区放映,很受欢迎,颇有影响。
▲图为1987年,凌峰(左一)与中新社伙伴王楠(右二)一起拍摄《八千里路云和月》1985年,中新社电影部扩大为电影声像部,业务大为发展,拍出几十部影视片。
中新社采取与外国及港、台人士合作拍片的方式,同时拍出了多部影视片,使他们进一步认识中国的现实,增强对中国的认同和向往。
社会的发展,世界面貌日新月异,相信中新社的影视会写出新的历史篇章。
作者:方树勋(曾任中新社新闻部副主任、报刊室主任)
(文图:赵筱尘 巫邓炎) [责编:天天中] 阅读剩余全文() |